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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
 
来源: 时间:2017-01-16 11:09:0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作组、专家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黑森水〔2016〕1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和专家组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总工作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洪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凌汛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专家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是受总局防指委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有关林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防指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
 
第二章 组派条件
    第四条 总局防指启动4级及以上等级应急响应。
    第五条 水库、河流堤防工程发生较大险情,部分林业局发生严重旱情。
    笫六条 总局防指领导根据汛情、旱情决定派出的和发生突发事件应组派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主要职责:
    1、传达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以及总局防指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
    2、查看汛情、险情、旱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
    3、向总局防指报告汛情、险情、旱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4、向总局防指和有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建议;
    5、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地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八条 总局防指专家组主要职责:
    1、查看汛情、险情、旱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
    2、为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抢险措施、水量调度等有关技术建议:
    3、向总局防指报告汛情、险情、旱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第九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有关林管局、林业局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十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派由总局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局防指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总局防指成员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人员担任,组长由总局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局防指领导决定。总局防指工作组组员由总局防指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确定。
    第十二条 总局防指专家组成员原则由总局防指认定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专家组组员由总局防指办公室拟定,报总局防指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关工作。各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组(专家组)管理
    第十四条 总局防指办公室负责省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2个工作曰内向总局防指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总局防指工作组和专家组赴受灾地区的差旅费由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出差补助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车辆原则上由组长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局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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