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
黑森水〔2016〕10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及分管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检查。
(一)总局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总局防指)每年对森工系统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由总局防汛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总局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有关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相关防汛抗旱检查工作。
(三)林管局、林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分别简称林管局防指、林业局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防指和部门、单位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防汛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开展,汛期可针对特定情况进行检查;抗旱检查根据旱情适时开展。
第四条 防汛抗旱检查方式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根据管理体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开展全面自查。由林业局防指对辖区各行业、部门组织全面检查,总局防指和林管局防指组织重点检查或抽查。
总局防指防汛重点检查或抽查大中河流、重点防洪林业局、重点小型水库、山洪灾害重点易发区等;抗旱重点检查水源工程、林场(所)供水、抗旱应急工程等。
第五条 防汛抗旱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责任组织体系: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岗位、技术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防汛抗旱机构设置情况等。
(二)工程设施:堤防、河道整治、水库、涵闸、泵站、渠道等防洪、供水设施运行状况,在建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灾损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等。
(三)监测预警设施:水文气象监测预报、防汛通信、旱情监测、山洪灾害监测、水旱灾害预警等情况。
(四)预案体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城市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凌汛灾害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等预案的编制、审批、修订及落实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防汛抗旱工作制度、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各类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种类、数量、质量及储备条件情况等。
(六)其他与防汛抗旱有关且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防汛抗旱检查立足于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单位自查要进行登记,并建立自查档案。
各级防指防汛抗旱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总局防指负责对重点整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防指和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加强防汛抗旱检查监督工作,对各级防指和部门因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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