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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6-11-23 16:41:45

 

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防总办《关于做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包括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合同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承建单位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完成全部任务后,对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合同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试运行1个汛期后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主持;初步验收工作地方由市(地)水务局主持,森工系统由省森工总局水利局主持,省本级由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或省水利厅委托市(地)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主持。
省农垦总局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农垦总局主持,省水利厅参加。
第五条 合同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验收时,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章 合同验收
 
第七条 合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完备的文档资料;
(三)承建单位完成了对运行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四)承建单位根据需要已完成项目的技术测试,并提交了书面测试报告;
(五)甲乙双方已按合同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财务结算;
(六)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其它事项;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经监理单位确认,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 合同验收应提交以下文档:
(一)项目实施(施工管理)报告;
(二)监理工作报告;
(三)技术测试报告;
(四)其他规定的文档。
第十条 合同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市(地)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建设、运行管理、监理、设计、承建单位等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合同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测试;
(三)鉴定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检查已完成项目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通过合同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 初步验收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1、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山洪灾害调查基础数据收集及测量工作全部完成,符合《山洪灾害调查技术要求》、《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任务及流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后期分析评价工作需要,且所有相关基础数据均得到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山洪灾害分析评价符合《山洪灾害分析评价技术要求》、《山洪灾害分析评价方法指南》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有成果数据应符合《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数据库设计(含信息编码规则)》要求,且通过审核汇集系统审核。
2、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完成辖区内相关建设任务的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符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管理信息实现上下级防汛部门间共享,水文、气象等各类监测数据能共享到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基础数据填报完整;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符合《山洪灾害县级监测平台技术要求图解》相关功能和技术要求,并已整合、利用调查评价基础底图、成果数据等;完成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完善工作,群测群防预警设备配置和山洪灾害防御基层责任制落实到位,完成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已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三)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准备就绪。
(四)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验收存在问题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承建、监理单位及时进行自查,整理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初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复文件、资金文件及建设合同文本;
(二)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三)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四)监理工作报告;
(五)山洪灾害调查采集数据通过审核汇集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成果;
(六)山洪灾害调查报告成果资料;
(七)山洪灾害分析评价报告成果资料;
(八)危险区划分制图等图集成果资料;
(九)测试报告,包括监测预警平台、信息共享、数据库资料入库情况,监测、预警系统联合测试;
(十)防御预案等建设成果和文本,培训演练相关图文资料;
(十一)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十二)其它应提交的文档。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市(地)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市(地)财政局、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以及防洪减灾、水文气象、通讯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
(二)听取、审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并查阅相关文档资料。
(三)由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初步验收鉴定书,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已整改或处理,系统试运行稳定;
(二)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通过审计;
(四)项目承建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设计、安装、调试、培训、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必备的文档资料;
(五)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试运行工作报告;
(三)初步验收鉴定书;
(四)初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报告;
(五)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计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经过1个汛期试运行,遗留问题已处理或整改到位,经全面测试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省水利厅或委托市(地)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代表担任。成员由省或市(地)财政(财务)、水利代表以及防洪减灾、水文气象、通讯和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供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二)听取、审查有关报告和文档;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委托市(地)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主持验收工作的,由验收主持单位将鉴定书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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