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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四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6-11-10 09:17:37

黑龙江省四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4-12-2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月10日,黑龙江省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继甘肃省、四川省、江苏省、海南省和安徽省等之后,第6个出台《办法》的省份。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在征收方面,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权限。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明确了计征方式和标准。按照征占用地土地面积、开采量、排放量等方式计征。补偿费标准也较之前有较大提高,以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为例,按照征占用地土地面积每平米1.50元计征,提高了2倍。并首次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建设期间和开采期间不同的补偿费计征标准。此外,还规定了部分可免征的情形。在缴库方面,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同级国库”,并规范了缴费形式。在使用管理方面,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明确了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名称,并强调“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的权责,并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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