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森工总局2001年以前入学未安置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安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妥善解决森工林区2001年以前入学未安置就业普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安置问题,根据黑政办发〔2001〕22号等相关文件及省委《会议纪要》(会纪字〔2018〕10号)精神,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安置依据 (一)坚持依规安置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0号)、《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教学〔2005〕72号)等政策执行。 (二)坚持属地安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森工总局根据上述政策文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2001年以前入学未分配的师范类毕业生予以安置。报到单位为安置就业的主体。 二、安置对象 2001年以前入学全日制普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当年被派遣到省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各林业局(含牡林工程公司、各木材加工厂)等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报到未安置过就业岗位的人员。安置对象包括国家统招生、定向生和委托生。定向、委托毕业生查找不到合同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为准。 毕业生毕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报到后不服从分配或已分配工作单位未到岗、未就业选择升学、报到单位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不在安置就业范围。 三、安置方式方法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接收、考录、移交”方式进行。即先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正式职工管理范围。幼师(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安置到林业局幼儿园岗位,其它师范类毕业生安置到中小学岗位。 安置到中小学岗位人员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选岗的依据。其中:考试合格人员,安置到中小学专任教师岗位,按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移交地方管理;考试不合格人员,安置到林业局中小学校教辅、后勤服务岗位,按中小学企业编同类人员“人员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经费渠道不变”原则移交地方管理。 幼师(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不参加考试,不移交地方管理。 本次安置是解决遗留未安置师范类毕业生的一次性政策,未报名和未参加考试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对其予以安置就业。 四、安置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热爱教育事业,本人有在森工林区就业愿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检合格。 (三)按《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要求,具备基本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职责。 五、安置程序 (一)发布安置公告 在森工总局网站及黑龙江林业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安置公告。公告10天,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未报名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安置就业,今后不再予以安置。 (二)组织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毕业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师范毕业证、派遣证、教师资格证、委培生还需带报考时的委托协议书,到所在林业局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三)签订承诺书 林业局相关部门审核报名者相关材料和证件,初审合格后签订承诺书。 (四)资格审查 初审合格林业局相关部门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署意见,加盖林业局人事部门公章。总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在资格审查表复审栏签署意见,加盖总局人事部门公章。 (五) 体检 体检: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林业局统一组织毕业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标准和办法按照《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黑教师办〔2004〕44号)的规定执行。 (六)考试、公示 1.考试: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由森工总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由各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内容为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综合素质等理论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面试:考试分为教师基本素质答辩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两部分内容,满分100分,其中教师基本素质测试30分,教学实践能力考察70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总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 2.公示:对毕业生考试成绩、安置岗位进行公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试成绩(是否达合格分数线)安排到林业局中小学校专任教师、教辅及后勤服务岗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其它问题 (一)拟安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上岗的,视同放弃资格,以后不再对其予以安置就业。毕业至正式安置前未上岗,不存在补发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落编上岗后,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有关事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安置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分配及不遵守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录用到教师岗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应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试用期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然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人员,取消教师聘用资格。 七、纪律要求 对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省森工总局2001年以前入学未安置就业师范类毕业生考录办法
附件2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