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森工总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资金的申请、分配、审批流程,有效防范公共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经总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工总局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范围
第三条 总局专项资金是指由总局自有资金安排的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及由总局审核上报后上级部门拨入的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依据基层单位实际业务需求部署上报工作,并将申报计划的有关意见和方案提交总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上级财政部门对总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总额(砍块下达指标),并要求由总局统一安排支出方向的,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支出用途,按照要素分配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意见和方案,并提交总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总局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和方案,并提交总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拨款流程
财务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分配明细 (带帽下达指标)文件,及时办理相关的集中支付拨款手续。
财务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拨款指标总额(砍块下达指标)文件,以及经总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办理相关的集中支付拨款手续。
财务部门依据经总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办理用总局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度终了,各单位上报总局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财务决算、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各业务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谋划,严格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流程,严禁暗箱操作,确保阳光运行,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为规范和理顺总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总局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总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本办法由省森工总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