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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8 09:00:00 |
(2003年7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其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 (三)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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