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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9-07-17 09:00:00

一、 实施机关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二、承办机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森林物候气象站三、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二)申请提交的材料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1、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气象站,应当向其所属地区气象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2、管局气象站核查后报总局气象站复审。七、期限林管局气象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总局气象站, 30日内进行复审。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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