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森工总局 二,承办机构 森工总局营林局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在每年5月30日以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5月30日以后提出评审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评审范围。(二)森林公园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评审,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修改补充有关申请材料。 七、期限 3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按国内专家评审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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