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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来源: 时间:2009-07-17 09:00:00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    四、条件    (一)省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报告;    (2)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集;    (5)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2、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30分以上;(2)林地权属清楚,无林权纠纷;(3)拥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二)省级森林公园撤销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有关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理由的报告和情况说明。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1)因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林业局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用途变更,导致省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因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经营方向改变,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三)省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l、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省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2)省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情况说明;  (3)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  (4)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影像。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不会降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四)省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省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报告;  (2)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林业局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2)确保省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延续。  五、数量  (一)省级森林公园设立  无数量限制。  (二)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省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林业局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林业局主管部门报所辖林管局主管部门审核;2、林管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森工总局;  3、森工总局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  4、审查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审核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依照设立的程序报省森工总局;  2、经森工总局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审查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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