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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9-07-17 09:00:00

一、实施机关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二、承办机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三、依据(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四、条件(一)申请的条件树木受害严重,所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易传播蔓延。(二)需提交材料1、发生地防治机构出具的《病虫害发生原始监测报告》、《森林病虫害除治方案》;     2、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文件形式调查鉴定情况报告;     3、林管局核查情况报告。五、数量需要治理林地中的被害树木株数。六、程序    (一)发生地业务主管部门调查鉴定后,形成调查报告材料;(二)林管局现地核查,形成书面报告;(三)森工总局接到情况报告后,到现地核查,提出病虫害发生情况的核实报告、治理意见。(四)到资源部门核定采伐限额,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七、期限接到书面报告10日内进行核查审批。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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