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有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3号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指引手册》黑商改发[2007]218号规定:各市(地)商务局、农垦总局商务局、森工总局物资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商务局)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新建(改扩建)仓储设施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据省商务厅委托授权对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三)《黑龙江省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黑商联发[2006]10号规定:申请人应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扩权县(市)、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以批准: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参照加油站要求适当放宽。
四、所需材料
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新建(改、扩建)加油站(油库)申请报告。
3、新建(改、扩建)加油站(油库)申请表。
4、新建(含异地改扩建)加油站(油库)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书。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7、本地区加油站、油库行业中长期规划图。
8、新建(含异地改扩建)加油站(油库)平面图。
9、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和批发企业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正副本(仅异地改扩建申请人承报)。
1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异地改扩建申请人承报)。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森工施业区加油站发展规划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森工施业区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制定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七、审批时限
新建(改扩建)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审批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