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单位有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3号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指引手册》黑商改发[2007]218号规定:各市(地)商务局、农垦总局商务局、森工总局物资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商务局)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新建(改扩建)仓储设施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据省商务厅委托授权对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三)《黑龙江省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黑商联发[2006]10号规定:申请人应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扩权县(市)、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审批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年检
1、企业组织机构、企业法人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经营性质及所有权、注册资金、企业油库(罐)容积、加油机(枪)、站房、油库及加油站经营地址没有变化。
2、企业油库(罐)、加油机(枪)、装卸设施、安全消防设施、税控及计量器具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价格、税务、质量、计量及进油渠道、服务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消防、安全及经营成品油有关专业证书。
5、健全的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商务厅或市(地)商务局下达的建设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年度检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科室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呈报局长签批,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审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七、审批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年审时限为: 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