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有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4号规定:省农垦总局、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4号文件《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对乙醇汽油储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的企业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禁止其销售乙醇汽油。
四、 处罚程序
(一) 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科长审核后报局长。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查。
(三)审查
承办人首先对现场进行调查,制作违法单位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局长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
(四)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