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制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直接送达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终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注册资金:
1、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700万元;
2、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3、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储煤场地)。
(四)储煤场地面积;批发企业不低于30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五)经营场所(储煤场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六)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有持证上岗的计量、质量检验工作人员。
四、所需材料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表。
(三)煤炭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地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现场勘查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会聘任书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任命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货币投资的附有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投资款函证复印件;属于实物投资的(不超过全部资本的70%)附:房屋、设备、工业产权、土地购置凭证及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财产转账手续证明材料原件。
(九)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供合法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属于租赁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人房产的合法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十)经营场所(储煤场地)证明。属于企业自有经营场所(储煤场地),提供合法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人场地的合法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十一)煤炭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发运煤炭的,出具铁路发运站台证明;属于租赁铁路(矿专)专用线的,出具租赁证明。
(十二)储煤场地平面图。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委托他人计量的提供委托协议,并附委托单位计量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提供两人以上的计量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属于委托他人质检的,提供委托协议,并附委托设施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提供两人以上的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件一式二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申报企业,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制定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批。
七、审批时限
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上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省煤炭监管部门网站公告。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