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制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是否发生改变的年度全面检查工作,将初审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材料要件和检查表送达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终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年审:
1、在城市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销售量6000吨以上。
2、在乡镇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销售量2000吨以上。
四、所需材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3、财务年度决算。
4、煤炭购销合同。
5、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
6、储煤场地使用证明(使用证明权)。
7、地中衡年检合格证。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科室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呈报局长签批,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表》上加盖公章。年审结束后,年审合格的材料原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备案。
七、审批时限
煤炭经营许可证年审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