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物资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 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发放第一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通知》(黑工办爆发[2007]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为黑龙江省林森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含双鸭山分公司、桦南分公司、林口分公司)发放第一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关于明确各市(地)县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黑工办爆发[2006]133号)规定:认真贯彻国防科工委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本地区民爆企业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和对企业实施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明确总局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黑森函物[2007]96号文件规定:根据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明确各市(地)县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黑工办爆发[2006]133号)要求,经总局研究决定,总局物资局为总局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工林区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经营及安全监管职责。
三、 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且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水、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地(市)、县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制定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科工办审批。
七、审批时限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示范本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上报省科工办审批,审批结果在省科工办网站公告。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