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时间:2008-12-24 09:00:00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木材经销管理考核评比细则 2007年12月4日 一、考核评比的依据 1、以总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为准则,以各局上报的木材订货合同及上传到总局的木材生产销售数据为依据。 2、根据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督查稽查情况,对各林业局完成木材经销工作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 二、各局类别的划分 一类局:东方红、东京城、兴隆、亚布力、柴河、鹤北、清河; 二类局:沾河、绥棱、山河屯、方正、苇河、海林、大海林、迎春、绥阳、穆棱、带岭; 三类局:鹤立、通北、林口、桦南、双鸭山、八面通。 三、评比方法: 同类局之间进行考核。 四、平均立米售价和销售总收入指标的确定: 1、平均立米售价指标=同类局2007年度经销段销售收入之和÷同类局2007年度经销段销售数量之和 2、销售总收入指标=(06年度销售收入+07年度销售收入)÷2 (各局平均立米售价和销售总收入指标表附后) 五、考核评比指标 1、木材平均售价指标(表1),分值30分。 平均立米售价指标30分。平均立米售价比“指标”每提高10元加 1分,每降低10元钱减1分,四舍五入。 2、销售收入指标(表2),分值15分。 销售总收入指标15分。销售总收入比“指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3、合同合格率指标(表3),5分。 合同合格率100%得满分,每一份不合格扣1分。 4、竞价销售率指标(表4),10分。 竞价销售数量达到年销售数量的80%得满分,每提高1%加1分,每降低1%扣1分。 5、执行《地拨管理规定》指标(表5),5分。 违犯《地拨管理规定》销售木材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 6、执行总局木材销售最低保护价指标(表6),5分。 未经总局批准销售木材低于最低保护价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7、评等区分检查指标(表7),10分。 评等区分准确率达到95%的得满分,每提高1%加1分;每降低1%扣1分。 8、“五清二化”规范指标(表8),7分。 “五清二化”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分。 9、上传数据规定指标(表9),8分。 上传数据及时、准确,补录、补传或替换经过同意,合格率100%得满分,违规一次扣1分。 10、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木材经销管理规定》指标(表10),5分。 没有发生违犯《管理规定》的得满分,发生违犯《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 11、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数字,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指标分值计算方法 1、木材平均售价指标(表1),分值30分。 各局得分=30+(各局实际平均售价-平均立米售价指标)/10 2、销售收入指标(表2),分值15分。 各局木材销售收入提高(降低)幅度=(实际完成木材销售收入/销售总收入指标)×100% 各局得分=15+(各局木材销售收入提高(降低)幅度-100%) 3、合同合格率指标(表3),5分。 合同合格率=(合格的合同份数/合同总份数)×100% 4、竞价销售率指标(表4),10分。 各局竞价销售率=(必须竞价销售数量/实际销售量)×100% 7、评等区分检查指标(表7),10分。 评等区分准确率=合格根数/抽检总根数×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