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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 |
来源:
时间:2008-12-22 09:00:00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经字【2003】241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 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 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各林业局: 为加强全森工木材经销管理,强化对木材流通经济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控制木材效益流失,总局决定,对全省森工木材经销实行督查制度。 一、机构设置 总局组建木材经销督查机构。机构设在总局经销局。经销局设若干督查组和木材订货合同管理机构。督查组组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 二、督查范围 伊春林管局所属林业局由伊春负责,总局经销局抽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各所属林业局,直属带岭林业局,有总局经销局负责。 三、主要职责 1、对林业局木材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承担总局确定的其它有关木材经销监督检查的职责。 3、按季度和年度向总局提交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报告。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年度木材销售计划、木材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木材订货合同的签约、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木材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木材经销信息微机化管理的实施与统计报告的完成情况。 5、监督检查木材经销管理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6、承担总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监督检查任务。 五、监督检查权限 1、有权监督检查林业局木材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2、有权制止限期纠正一切违反有关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有权责成企业对违反木材经销规定的事件限期做出处理,并限期函复处理结果; 4、有权对违反木材经销规定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建议; 5、有权检查木材销售现场,索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及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6、总局授予的其它监督权力。 六、受督查企业应履行的职责 1、向总局木材督查组及时提供贯彻国家和总局有关木材经销管理规定、加强木材经销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2、如实提供木材订货、履行情况,及相关的木材交货地点、木材销售数量、木材库存、木材销售价格、木材销售去向、木材装运、木材划拨结算等情况。 3、听取木材督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4、在本企业主要交通繁华地段设立2-3处木材销售举报、意见箱。举报意见箱由督查组负责管理。 5、向督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督查员岗位责任制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销 督查制度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专员办、资源局、生产局、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5份 督查员岗位责任制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熟悉并掌握木材经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中做到严格执纪、融会贯通。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依据有关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木材销售各个环节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对发现违反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汇报,并提出查处意见。 六、以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为己任,不得参与企业的木材经销业务,不得从事木材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和他人经营木材谋取私利。 七、服从督查组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调查了解受查企业的木材经销活动。不得单独对企业实施检查。 八、每年在企业执行督查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督查面要达100%。 九、严禁向受查企业索取钱、物;严禁大吃大喝;严禁到营业性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十、每月向总局经销局提交督查检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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