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工产品经销局文件 黑森总经字【2003】29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对山上地拨木材的补充规定 各林业局木材科: 第一条 林业局就地就近销售木材,必须向总局经销局提出书面请示,并注明销售数量、树材种、售价和流向,经批复后销售。 第二条 地拨木材价格,必须执行林业局统一的出局价格,不得扣减运费。 第三条 地拨木材实行公开销售,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地拨木材必须办理缴库手续,归到中楞拨付,不得在山楞直接拨付。 第五条 地拨木材必须就近就地销售,不得路经林业局所在地运出。 第六条 地拨木材时,局木材科、贮木场、检验科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手续齐全,严把付货关。 第七条 地拨木材必须签定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林业局所在地加工企业所需木材原料,不得在山上直接拨付。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局各领导,各督查科。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经销局 2003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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