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关于《木材订货合同》说明中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认真执行总局经销局下发的关于《木材订货合同》的说明的基础上,我们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从十一月一日起,各林业局销售木材必须使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 二、合同文本第三联和第四联可不填写结算情况,第三联需贴买方身份证复印件。第三联合同给贮木场或付货主管单位,第四联合同给用户。第一联和第二联按《木材订货合同》的说明要求办。 三、签约地:一般指林业局所在地。 四、交货地:指提货的贮木场或经总局经销局批准后的中楞。 五、在结算栏中,必须按树种、材种、长级、径级段、等级、单价填写,不准混合填写。在同一份合同中,订货和结算栏不够用,可加附页。 六、在合同的右上角调令、发票、划拨单栏内,格内填写不够用时,可在上方空白处填写或加附页。 七、木材订货合同返总局经销局一份,封面上增设汇总表,汇总表由总局经销局设计,各局木材科可以复印使用,汇总表由各局具体管合同的工作人员去完成。 总局经销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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