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材订货合同》的说明 一、林业局销售木材必须签订订货合同,绝不准无合同销售。所谓“必须”是指:无论对外销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还是对内本企业加工厂、木片所需原木、企业自用材;无论在贮木场,还是在山上经总局批准的地拨材,都必须签订木材订货合同。 二、木材订货合同文本,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林业局不准自行印制。 三、伊春林管局所属林业局的木材订货合同必须实行统一文本,统一按局编号,三江所属林业局和直属带岭林业局的木材订货合同按局印制,不准串用,不准用其它格式的文本代用。 四、签订木材订货合同,必须按合同文本要求项目,填写齐全、清楚、准确、文本工整。特别是对买方的资料情况务必填写真实,买方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要粘贴在合同文本上,合同第一联、第二联设有的“买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五、本次修改的合同文本增设了结算一栏。即本份合同兑现后,必须将木材销售合同的真实情况逐栏如实填写到合同上。订货情况、交提货情况与结算情况,要上下对应。 六、本次修改的合同文本在右上角增设了发票号、调令号、划拨单号一栏,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调令号、划拨单号和发票号,都必须标注在此栏中。 七、合同一式四联,第一联返总局经销局备查,即合同履行后返总局;第二联留木材科备案,作为开调令、划拨、结算的依据;第三联交贮木场备案,作装车、请车计划的依据;第四联交客户。 八、经总局批准的山上地拨材必须实行贮木场缴库制,签订统一的木材订货合同,由木材科、贮木场及林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执行。山上地拨的木材,在合同“交货地点”一栏中必须填写清楚。 九、木材订货合同采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方式,如果写错了或合同不能履约,加盖作废章,1—4联全部返回总局。 十、木材订货合同实行交旧领新制。每本合同用完后,将第一联全部返送总局经销局。返送前,在合同封皮上,必须经林业局党委书记审核签字。 十一、每本合同的使用周转返送期不准超过两个月,如超过期限,一本尚未用完,按实际使用发生合同返送。一本用完后,即刻返回。 十二、木材订货合同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行。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经销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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