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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2017-07-26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服务事项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子项  

事项类别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 出具相关结果类

服务领域 社会保障 是否审核转报  

 

服务对象 森工林区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参加生育保险。

服务内容 负责林区内城镇企业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黑劳发[1997]233号)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 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14号)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 0451-82627910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及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信息调整表》;2.《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

表单 1.《参保人员信息调整表》;2.《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

承诺办理

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办理材料齐全后受理并出具《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若办理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申请人到银行缴费。

服务承诺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零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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