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职能 1、在总局领导下,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健全森工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部署检查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2、 安排森工总局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权限对经济活动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或专项审计调查;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对总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 3、负责本系统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个人。 4、办理局长、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5、对总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一)局长周立新及其分工 1、负责主持审计局全面工作 2、主管对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3、主持落实上级审计部门、总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4、管理监督局内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审核和签发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审计决定 (二)副局长赵利群及其分工 1、分管经济责任审计 2、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3、分管法制综合工作 (三)副局长胡喜霞及其分工 1、分管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 2、分管科研经费审计 3、分管文秘档案工作 |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5、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6、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8、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强制。 10、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行政强制。 11、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行政监督检查。 12、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奖金的财务收支的行政监督检查。 13、内部审计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14、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行政监督检查。 15、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行政监督检查。 16、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17、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18、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19、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0、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行政监督检查。 21、对审计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