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 2、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四大文明建设,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 4、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规定。 5、负责组织实施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执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6、负责系统内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发展预测,制定系统内人口计划。 7、负责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总局和主管局长及省计生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8、负责计划生育信息工作,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定期上传数据,保证数据管理和应用的科学化。 9、负责系统内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综合治理、人口理论学习、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等。 10、制定并实施系统内各级计生干部的培训;负责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11、负责系统内计划生育协会的各项工作。 12、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病残儿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
奚利民计生委主任 1、协助主管局长负责负责森工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工作。 2、负责森工系统人口计生的执法、宣传、信访、技术服务、信息统计、流动人口、基层基础等工作。 3、负责省政府与森工签定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落实和兑现工作。 4、完成总局领导和省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2、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3、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4、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5、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8、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罚。 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0、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1、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2、病残儿医学鉴定。 13、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行政监督检查。 14、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及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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