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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规范权力运行专家评审制度
2010-07-06        
第一条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规范权力运行专家评审制度(以下简称评审制度)是实现权力运行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方面的审议制度,又是为领导提供科学管理方面的咨询参谋制度。
    第二条  评审制度的宗旨是在总局党委、总局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集体智慧的作用,以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为目标,对总局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等权力的建立、运行和监督进行专家评审,为处、局务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评审制度审议事项规定:
(一)权力部门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事项;
(二)权力部门对工程、采购等进行招标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
(四)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需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第四条  评审制度聘请的专家按照管用分离原则确定,由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提名和管理,并负责确定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
第五条  专家库以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各行业组专家为基础,吸纳相关的国家专家库人员。设营林(含种苗、资源、森林物候和气象、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林产工业、森林工程(含采运、道路、桥梁、机械)、多种经营(含野生动植物)、林业经济、软科学等专业组。                       
第六条  在对行权事项评审时,由监督部门在评审前一天在专家库按专业进行随机抽取,并负责通知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科技情报信息,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
(二)因工作需要有权阅读有关文件;
(三)受省森林工业总局委托有权了解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四)   承担总局组织的评审任务时,可使用总局提供的经费;
(五)参加评审,可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     积极承担总局交给的评审任务;
(二)     在评审中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三)   义务参加总局举办的各种审议论证、咨询和技术考察等活动,并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     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本行业问题;
(五)     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从专家库删除专家资格:
(一)    已多年不从事原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二)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三)      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四)      评审专家自己提出退出申请,并经总局同意的。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接受贿赂、协私报复等原因,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的目标,专家在评审时要进行质疑和答辩,并提出最终评审报告,并由专业组签字后,提交总局。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形成和表达方式:
(一)     对需要投票的事项,给出票决结果和各方意见;
(二)     对需要量化打分的事项,给出分数和分析意见;
(三)     对需要论证的事项,给出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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