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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处(局)务会制度
2010-07-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所属各处(局)级单位重要行政权力行使行为的监督,提高总局廉政勤政建设水平,确保总局党委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局)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决定:
1、     传达上级工作部署和指示;
2、     研究、部署本单位业务工作;
3、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事项,各类资金、经费的使用、调剂计划等事项;
4、     报请总局党委会议、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5、     研究探讨涉及森工林区工作发展的重大课题,政策措施;
6、     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7、     牵头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鉴定会、培训学习等活动有关事项;
8、     人员晋升、晋级、晋职、调动、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9、     其他需要处(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处(局)务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处(局)务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处(局)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召开处(局)务会会议的责任人。处(局)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处室工作人员、局班子成员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为处(局)务会参加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向召集人请假。处室人员不足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召开处(局)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处(局)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        处(局)务会会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提请处(局)务会会议讨论和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分管领导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会议决定的形成。处(局)务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符合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要求。参会人员要认真发言,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对错误的倾向性意见勇于批评。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处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副处长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处长后决定。
第七条        处(局)务会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局)务会重新讨论决定。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处(局)务会记录要详实。总局印发统一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1、会议名称;2、会议时间、地点;3、会议议题;4、会议主持人;5、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6、会议记录人;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会议记录本各单位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时间,归档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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