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监督函〔2018〕32号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2017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决定》,不再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各地应及时清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7〕28号)相应调整。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二)删除第十条。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卫生许可证:”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延续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五)删除《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
(六)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及示意图。删除“复核”相关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计委监督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