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 文件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总局机关各部门>木材稽查处>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更多
· 测试文档
· 省森工总局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
· 总局党委第四次会议要求 落实从严...
· 全省森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 全省森工工作会议确定2017年工作目标
· 省森工总局召开第二次党委会 全面...
· 王宪魁在亚布力调研时强调 统筹谋...
工作动态 更多
·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
·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 奋力走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振兴发...
· 黑龙江林业报评出2016森工十大新闻
· 黑龙江省加快由林业大省向林业强...
· 规划院举办无人机数据采集与处理...
· 黑龙江省林业厅签署多项湿地合作...
文件下载 更多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3-11-08 10:52:4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我办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防止和纠正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具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监督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权、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将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本办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立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立法项目中经调研合法、合理应当立项而不予立项的;

  (二)由于不能科学、深入的进行立法考察调研,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对立法项目不能及时提报办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超出规定时限的;

  (四)由于对立法后的实效性评估不正确,而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七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而未立案的;

  (二)对经核实的举报投诉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四)依法申请或上级领导签批的行政执法争议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

  (五)在受理执法争议的案件中,由于在审查、调研论证、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六)协调意见或建议作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争议双方,而未送达的;

  (七)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而未受理的;

  (八)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受理,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告知的;

  (九)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而未告知的;

  (十)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审核工作中,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而未受理的;

  (十一)承办人起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意见,不能按程序呈报、审定和不能及时征求处(室)部门意见及考核结果不能及时上报的;

  (十二)违反《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随意扩大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核发范围的。

  第八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受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工作致使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或者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登记或者受理,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需要补正的内容进行告知,而未告知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而未告知的。

  第十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道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对道路检查站设置的审核勘察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道路检查站审核的真实性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的;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对不属本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的;

  (四)未对举报者保密的;

  (五)违法实施监督的;

  (六)在道路执法证件和道路督察证件的发放上,违反《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到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六)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日期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办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辞退;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实行层级追究:

  (一)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本处处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办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办党组研究决定,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办主要领导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办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办党组作出决定,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十五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办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应当制作《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报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办人事处应当将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归入受追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森工总局木材稽查处 邮箱:sxczx@hlb.goy.cn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