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林业局林政稽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亚布力林业局林政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政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在亚布力林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个人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林政稽查内容:
第一条、林木稽查管理
1、森林采伐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调查设计资料、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采伐作业证》。对计划外采伐、超界采伐、超强度采伐、无证采伐有权依法查处。
2、对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收拣风倒、风折、黑头木,进行小杆、工具把、木耳椴、柳条生产及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对在活立木上剥皮,伐木或载枝进行采种、采药,毁坏幼苗树(编筐、窝篓、做架条、夹杖子、建房、修房舍)等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4、对伐区生产过程中,凡丢失材长2米、径级6公分以上的木材,每公顷丢失0.2米以上的,按林业局木材平均销售价格1—5倍罚款,(含伐区作业小班内,集运材道两侧装车场转移装车线两侧木材末装净)。
第二条、木材利用稽查管理
1、对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原料来源不正当的木材加工厂(点)有权依法查处。
2、对建造木刻楞房舍,用好材填道填沟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对局批准烧掉材,要坚持原则,执行标准,按额定数量进行批拨。
4、对违反林业局烧柴管理办法,用好材做烧柴,利用幼树夹仓房、夹杖子和各种畜兽圈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5、对经局核定批准的企业自用材,超量、超标准、串树种使用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6、对利用油锯、弯把锯、木工台锯,非法制材、维修房舍、做机动车、人力车棚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第三条、木材运输稽查管理
1、木材运输。铁路整车运输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公路运输木材对无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运输证明过期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2、山上基层单位不准销售木材,对私自销售木材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搬家不准携带木材,对木制品、半成品,要凭运输证明和搬家运输证明运输,对货证不符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4、对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无证运输证明下运山野菜产品、野生菌类产品(林耳、蘑菇、猴头、树掎子、冬青等)、林木种子、山药材品种和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第四条、狩猎与多种经营稽查管理
1、对无“准猎证”进山狩猎,捕获猎物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2、经资源部门批准,包沟系养殖林蛙专业户,要有养娃批件,否则对捕猎收购销售林蛙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3、任何单位、集体、个人入山采药,采种以及其它山特产品。统一有局有关部门办理《入山采集证》,运输上述产品要有《运输证明》。
4、在国有林区发展特色经济,种植中草药、养蜂、养鹿、培育木耳和利用池塘水泡养鱼、养娃者,必须持有资源、林政部门办理的《许可证》,防火戒严期间,由所在地签订防火合同,原则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有权依法查处。
5、凡在国有林区挖沙,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建筑工程、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并收缴破坏林地植被等资源补偿费和管理费。
6、凡在我局事业区内,利用好材搭建看地、鱼、蛙等各种窝棚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
第五条 依靠群众管理资源
重视林政信访工作,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力,依靠群众揭发,打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第六条 木材(林政、防火)检查站的稽查管理
林政管理科负责对全局检查站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检查站工作制度执行和运作情况,加强全局木材、林木制品、林副产品、野生动植物的运输管理,防火戒严期内,入山机动车辆和人员的防火检查工作,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政队伍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罚没款管理
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林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林政案件,对罚没款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法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未能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到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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