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林民字[2017]第167号
关于印发沾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沾河林业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沾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黑龙江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局自筹安排的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第五条 局自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复核,民政局审批并上报局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审议监督等程序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第八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