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和专业人员的工作责任,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场级专业队员必须按编制上岗到位,专业队员每少1人,第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工资外,罚单位1,000元,第二次扣本人当月工资外,罚单位2,000元,第三次检查发现缺员,撤消该专业队。
第二条 防火期内,局专业队员无特殊情况严禁请假,特殊情况下, 专业队员请假经建兴“前指”批准后,每日扣工资的一半,每个防期经指准请假累计超过7天的扣一个月工资,对于无故旷工的队员,一律开除扑火队伍。
第三条 防火期内,严禁领导班子成员私自外出,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按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并亲自报名,林场(所)党政班子成员无故外出,发现后,每人次罚林场(所)1000元,值班漏岗脱岗罚500元,按通知的会议人员,每少1人,罚单位200元。
第四条 宣传教育覆盖率达不到百分之百的,每少5%,罚500元。
第五条 三个林区入山检查站和各单位道口检查人员无故脱岗漏岗,每人每次罚500元;大风天、关键日领导不组织巡护,或巡护不到指定区域的,罚个人500元,罚单位2000元;瞭望塔人员脱岗漏岗,每人每次罚500元,情节严重、单人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瞭望队伍;五级风以上单位不挂警示旗,罚单位500元。
第六条 计划烧除跑火的,按火灾处理。
以上六条中所涉及人员,违规违纪除罚款外,其它处罚按《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局纪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森林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